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苑廣闊
人們在日常生活消費中,常常會遇到商家在格式條款、通知中寫有“最終解釋權歸XX所有”“XX享有最終解釋權”等字樣。殊不知,商家這樣做已經涉嫌違法。記者日前從河北省秦皇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,該市一家企業因在格式條款中使用“最終解釋權歸該公司所有”字樣被罰5000元。(5月22日《工人日報》)
消費者在日常消費過程中,在辦理各種會員卡、優惠卡,或者是簽訂消費協議的時候,經常會發現在這些卡片或文件的最后,會有一行“最終解釋權歸XX所有”或“XX享有最終解釋權”的字樣。對此多數消費者也沒有在意,殊不知,商家的這種做法已經涉嫌違法。一旦雙方發生了消費糾紛,很多商家也往往會拿這句話來說事,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。
去年9月,中國消費者協會邀請中消協律師團律師,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醫療美容領域5大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點評,美容院單方面規定對簽訂的協議有最終解釋權在列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明確規定,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,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。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,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。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,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。
這意味著,一些商家在辦理各種會員卡、打折卡以及和消費者簽訂消費協議時所標注的自己享受最終解釋權,與《民法典》的相關規定是矛盾的,也就是違反了《民法典》的相關規定,那么遭到執法部門的處罰,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了。
現實中,很多企業商家之所以要強調自己享受最終解釋權,就是為了后續發生消費糾紛的時候,作為自己推卸責任的理由。更有甚者,一些企業商家為了自己的利益處心積慮算計消費者,一旦招致了消費者的不滿和質疑,就拿“最終解釋權”來說事。這樣的現象,不只發生在醫療美容領域,而是在很多消費領域都普遍存在。
隨著《民法典》的頒布實施,曾經被很多企業商家所追捧的“最終解釋權”,也該到了壽終正寢的時候了。如果少數企業商家不懂法,或者還想抱著僥幸心理,企圖繼續以“最終解釋權”來忽悠消費者,來推卸自己的責任,那么極有可能會像上述新聞中的企業一樣,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,得不償失。說到底,市場經濟,誠信為本,有沒有“最終解釋權”不是關鍵,關鍵是能否保證市場交易的公平公正,能不能誠信地對待消費者。